法庭指持鐳射筆女文員無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港台圖片)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此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

裁判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乎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而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法庭認為,案發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而且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加上被告的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