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食環署督察隱瞞身分誤導 呂智恆脫罪兼得訟費

裁判官陳炳宙指,對食環署督察證供的可信性有很大保留,作供時沒有提及當日隱瞞身分,亦無穿制服,誤導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港台圖片)

社工呂智恆去年11月涉嫌在粉嶺港鐵站外的「連儂橋」阻撓食環署督察清理文宣,遭票控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炳宙表示,對事主證供的可信性有很大保留,作供時沒有提及當日隱瞞身分,亦無穿制服,誤導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案件的爭議有兩點。首先為事主、即食環署一級衛生督察麥慶安的身分問題,當時是否執行職務。被告當時多次追問麥慶安的身分,他只回答自己姓麥。

在明知被告誤會他為食環署外判承辦商員工時,不作辯解,有故意誤導之嫌。在被告不知他是公職人員的情況下,並不構成阻礙執行公務罪,亦非案件的檢控基礎。

另一項爭議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阻礙。裁判官表示,被告出現時,清理行動尚未開始,被告只是站在原地不願離去,最多只造成不便。麥慶安尋求警方幫助時,更誤導警方已向被告解釋清理行動的法律基礎。基於這一點,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罪名不成立。

至於辯方就訟費的申請,因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技術性脫罪,而且因麥慶安刻意隱瞞身分,因此檢控為不合理決定,更有濫用司法之嫌,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