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禁涉刑責者參選屬基本價值判斷 需予以尊重

社民連黃浩銘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超過3個月的人士,未來5年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裁定黃浩銘敗訴。 周家明認為,應由立法機關決定,干犯刑事罪行及被判一定刑期的人士不能參選,問題在於有關限制是否合理,認為並非絕對科學,而是基本價值判斷,除非限制是明顯不合理,否則應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 判詞提到,涉及參選人資格的選舉規例,無可避免受政治或政策因素影響,在立法歷史上一直備受爭議,認為在決定一個人是否適合擔任議員及鄉郊代表,立法機關比起司法機關更適合去評估。 判詞亦指出,有關規定與促進公眾對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信任信心,有合理關係,對社會亦重要,而本港法例及普通法亦保障無罪推定、公平審訊等權利,不認為相關規定為申請人等造成不能接受的苛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