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者條例》刊憲 明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事宜。《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明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任何在修例生效前已提出或已被法院處理的專案認許申請,將不受影響。 草案訂明修例的凌駕性原則,即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專案認許不會獲批。修例亦訂明機制,讓行政長官決定有關申請能否繼續進行;就算申請獲批,如果日後情況有變,行政長官亦可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規定不具有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訴訟時,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