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訂新罪行 防止戀童癖者對兒童性侵犯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其中建議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以取得信任,意圖作出性侵犯。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時香港無刑事法例針對有關行為,形容新建議罪行是防範於未然,讓警方一開始便有機會介入,並容許執法人員假扮未成年人以便搜證。他又說,建議罪行的控方舉證責任重,需要雙方至少有兩次交往,亦需要證明被告知道受害人未滿16歲,並有目的想進行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 另外,報告建議訂立性露體罪。張達明說根據外國經驗及研究,有人以性目的、故意向別人展示身體,以此得到性滿足,並可能引來正式的性侵犯,所以建議針對有關行為訂立罪行,並將在私人地方展示身體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