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 梁定邦不認為警方蓄意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的方式代替,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又指出,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不符合《人權法》對獨立調查的要求,監警會沒有實質調查權力。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回應時指出,當時警方有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行動需要,又說有人被打亦要清楚背景和原因,認為世界不是只有一面,不應妄下判斷。他又並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要證實蓄意違法,要有足夠的證據,有關證據現時並不存在。 被問到今次的判決,是否對當時無法投訴的人士不公平,梁定邦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有任何人認為不公平想追討,會有法庭程序處理,如果香港沒有法治,就無法成為金融中心。 至於當局應如何回應,梁定邦表示,相信政府在研究判詞後亦會有自己的想法,他自己未看判詞,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