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擬覆核「兩檢」 京學者:港無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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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上周通過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完成「三步走」程序的最後一步,但有民主派人士稱正考慮申請司法覆核,隨時影響高鐵香港段九月通車的時間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上圖)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香港法院無權審查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若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香港法院不可能受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則指,若香港法院受理司法覆核及作出違憲裁定,人大常委會有憲制性責任通過釋法等相關憲制程序,予以澄清和糾正。 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遭拒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與社工呂智恆,計畫在政府本周五「一地兩檢」條例刊憲後,再次提出申請。不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表示,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法院無權推翻國家機構作出的決定,「中央有權監督特區政府、司法機構是否遵守《基本法》,但地方法院沒有權審查、撤銷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作出的決定」,香港法院一定要拒絕相關司法覆核申請,否則情況「不可想像」。他指目前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負責監督法律實施,一條法例是否合法合憲,並非由香港法院判斷。 人大常委會去年十二月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但人大決定是否如人大釋法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一直眾說紛紜。陳端洪認為,兩者同樣出自人大,法律效力沒有區別,人大決定亦必須符合《基本法》,但他承認當中有一點矛盾:「誰來判斷是否符合《基本法》呢?她(人大)自己說了算,自我審查。」陳端洪說,在中國憲法體制上,指控人大決定違反《基本法》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人大作出決定時,必然是推斷其決定符合《基本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亦指,香港法院無權覆核人大「一地兩檢」決定,因為有關決定是人大常委會就西九龍高鐵站管理制度正式作出的憲制性安排,具有等同於國家法律的地位,已成為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憲制基礎的香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具有國家法上的憲制合法性。 他指出,香港法院之司法覆核權從屬於《基本法》授權的司法獨立與終審權,主要用於對特區立法會及政府有關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作出審查與判定,無權向上追溯至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任何行為進行審查,該立場已由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補充性判詞予以清晰闡明,香港各級法院須嚴格遵循。 田飛龍續指,若香港法院受理司法覆核及作出違憲裁定,「則表明其背離了一九九九年以來終審法院確立的『人大行為不審查』的司法立場,存在司法越權及違反《基本法》的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性責任通過釋法等相關憲制程序予以澄清、監督和糾正。」 他又指,人大決定與人大釋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憲法與法律的合法權力行使。他指《基本法》雖沒明確提及人大決定的效力,但人大決定構成《基本法》秩序中有效的法律規範,香港法院有憲制性責任跟從判案,而人大決定在香港回歸以來已多次使用,包括○六年「西部通道」、一四年「八三一決定」,香港法院予以確認和尊重,並無合法性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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