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二代遺孀女友爭產 法庭裁定妻兒可繼承逾2億遺產

死者的同居女友譚雪梅被判敗訴。

已於2008年結業的連鎖電器店「泰林無線電行」,其第二代成員林作為在2005年去世後,留下3份遺囑,引發其妻兒和同居女友雙方展開爭產訴訟。法官陳嘉信今日(14日)頒書面判詞,裁定林在1999和2005年所立、將同居女友列為唯一受益人的遺囑無效,並確認他在1987年立的遺囑的效力。根據該遺囑,林的遺產將由其妻子及她所生的兩個兒子繼承,保守估計價值超過2億港元。

本案原告蔡惠英、林偉力和林偉健,是死者林作為的妻子及兩名兒子。死者與蔡在1994年已申請離婚,但因死者一直未付清法庭命令的3900萬港元贍養費,直到他去世時亦只付了1000萬港元,因此離婚手續仍未完成,法律上他們仍是夫妻。至於被告譚雪梅,則自1986年起成為林的婚外情人,兩人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兩子。

本案的關鍵,在於林作為在立1999年和2005年遺囑時,是否有足夠的行為能力。此外原告一方更指控被告手中的1999年遺囑,是有人冒充林簽署。雙方為此各自傳召墨水鑑證及筆迹專家出庭作供。不過法官在考慮雙方專家證供後,就認為原告方未能證實1999年遺囑上的簽名是偽冒。

雖然遺囑不是偽造,但法庭仍要裁斷林在立遺囑時的心智能力。法官指出,依據與訟雙方都同意的背景案情,林在1995年第一次中風,由1998年起已沒有工作,並辭去泰林的董事職務。他在1999年4月第二次中風,其醫療紀錄顯示,該次中風後他出現腦血管梗塞,對其高階精神功能造成損害。而他在同年6月向保險公司申領賠償時,已承認「記憶系統受破壞,不能處理原來之工作」。

但在如此情況下,當他在8月到律師樓要求再立遺囑,負責的律師卻沒有按照案例要求向他發問,以確定他知道遺囑涉及甚麼財產,以及會帶來的效果,僅以林「行得走得唔使人扶」便斷定他無問題。法官對律師的判斷有保留,認為被告方未能證明當時林有足夠行為能力。

至於2005年遺囑,法官就指連辯方傳召的醫生亦表示,不能確定林訂立該遺囑時有足夠的行為能力。醫療紀錄亦顯示,當時林只能眨眼和動手指來回應外界,律師亦只是靠問他是非題,來確定他的指示。法官明言不會接受林當時有行為能力立遺囑。由於被告的兩份遺囑均無效,法官遂裁定原告三母子勝訴。

死者是泰林創辦人林球的長子,林球在1965年去世後,便由死者接掌生意。死者生前與母及弟弟林作禮共同持有泰林在佐敦旗艦店原址業權。此外他們亦在旺角奶路臣街及海外持有物業。現時死者的主要遺產,便是上述物業的1/3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