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推翻24年前兇案 被告無罪釋放

陳滿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原被判故意殺人、放火罪的陳滿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再審,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審判長表示,已告知陳滿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早前,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裁判生效後,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該案審判長張勤解釋說,再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有兩條,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張勤說,原裁判認定陳滿於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向被害人鐘作寬租房居住,同年12月25日晚,鐘作寬被人殺死在臥室,現場被人放火焚屍滅跡。但原裁判認定是陳滿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