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督察向下屬借錢接受利益兩罪成 判囚3周向政府償還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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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前海關督察未經許可問下屬借5萬港元,結果經下屬介紹下,轉向一名警員借錢。事件被揭發後,該海關督察早前被裁定「訂明人員未得許可索取利益」及「訂明人員未得許可接受利益」兩罪罪成。陳國維暫委裁判官今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督察曾於審訊期間虛構人物以試圖逃避罪責,雖未有證據顯示他利用職權便利借貸,但認為其犯案手法比其他同類案件的嚴重性高,最終判囚3星期,另下達彌償令,要求他於6個月內向政府償還40,000元。

辯方代表大律師何冠驥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其實一早知錯,但因無法接受被定罪後將會失去海關工作,故選擇不認罪,又形容被告受賭博所累,案發時精神狀態接近崩潰。

何又透露,被告因債務令家庭經濟拮据覺得愧對親人,被定罪後翌日即辭去督察一職,亦積極接受輔導及進修自己,希望可以脫離賭博魔掌,重新貢獻社會,冀法庭可以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或以緩刑方式處理監禁刑罰。

陳官指報告顯示被告人生中一直奮鬥,不幸地因賭博而泥足深陷、債台高築,最後愚蠢犯案。惟被告審訊期間的辯護方式近乎訛騙,陳官認為其犯案手法乃加刑因素,加上被告需經審訊後才認錯,其悔意比直接認罪的人低,亦浪費了法庭時間。

針對被告審訊期間的辯護方式及犯案手法,陳官認為即時監禁乃最佳選項,並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積極面對賭博問題,酌情扣減1星期刑期,終判3星期監禁。陳官最後勉勵被告,希望他能夠成功戒賭。

至於涉事款項,被告只向事主梁偉劍償還了10,000元,剩下的40,000元款項則由屬下關員劉港生代還。陳官認為,雖然梁偉劍已經收取全數還款,惟本案重點並非在於事主有無損失,而是被告仍有40,000元得益。由於被告已申請破產,因此該40,000元已被納入破產管理人監管,陳官遂下達彌償令要求被告於6個月償還該筆款項,受益人為政府。

31歲被告鄭文傑,被控於2018年10月1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管的屬下關員劉港生索取一筆5萬港元的貸款。他也被控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上述關員的朋友梁偉劍一筆5萬港元的貸款。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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