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政府內部曾思考特赦反條例被捕人士可行性

據了解,政府內部曾經思考過引用《基本法》48條12款,特赦反條例活動中被捕人士的可行性,但必須要先完成整個司法程序,亦不能事前作表態,以免影響法治精神。消息又指,如果行使特赦權亦不能一刀切,要逐一審視每個已判決的個案,亦不能單憑特首個人想法決定特赦誰,而要有劃一和客觀的執行標準,例如基於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或宗教領袖等的人士提出的呼籲。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認為,法律有賦予特首、律政司及警務處處長,用不同方法,達致廣義特赦的效果,包括停止起訴和調查的權力。陳文敏舉例,在處理胡仙案時,律政司司長曾以公眾利益為由停止起訴,廣義上亦可達致特赦的效果,過往亦曾試過不起訴污點證人。在回歸前,包括1977年的警廉衝突、1980年取消抵疊政策等,都是透過設定一個時間,警方不執行拘捕權。 不過,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不同意,強調不檢控違法者,違反法治精神,重申律政司有檢控權,任何人包括特首都不能干涉。湯家驊又認為,需要在尊重法治的原則下行使特赦權,如果要撫平社會傷痕,可以透過和解委員會的方式處理。 就行使特赦權可行性的問題,特首辦回覆本台查詢表示,《基本法》有賦予行政長官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職權,同時特首亦清楚表示,不希望發放違法人士會獲赦免的錯誤信息。律政司回覆就指,一直就現時的情況,針對不同的政策和措施進行法律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行使的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職權,只可在定罪後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