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放5年病假再索償590萬元 官:只應放半年病假判賠24萬元

高院裁定原告祁德恩的供詞誇張失實。
高院裁定原告祁德恩的供詞誇張失實。

高級消防員於2012年出勤時遇上升降機急速下墮事故,導致頸及腰部扭傷,他聲稱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出現泌尿問題,甚至失去性慾,因此向肇事大廈的法團及升降機維修商索償590萬港元,兩名被告承認賠償責任,但就賠償金額提出爭議。高院周三(25日)裁定原告並非可靠的證人,指他的供詞誇張失實,判兩名被告只須賠償24萬港元。

現年56歲的原告祁德恩,加入消防27年,他於去年已退休。被告分別是深水埗界限街金椽樓的業主立案法團及振明電梯有限公司。據判詞披露,政府早已向原告支付僱傭賠償116萬港元。

法官認為原告作供時態度迴避,其證供自相矛盾,亦與閉路電視及醫生的證供不符。就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法官接納專家所指,原告在事件中其頸及背部僅有輕微的軟組織受傷,他確患上焦慮及適應障礙,但並無永久的精神損害,其泌尿問題亦與事件無關,裁定他就此部分的償是20萬港元。

就原告的傷勢,他事後放了5年病假,但法官認為其實只需批6個月病假給他,而他在放病假期間的收入損失,已可從政府的僱傭賠償中抵消,除了基本薪金外,原告每月也有收取約2000港元的薪金津貼,就審訊前的收入損失,法官判原告應獲賠償1.3萬港元。至於原告「睇跌打」所花的醫藥費及特別損害賠償,法官判他應獲2.7萬港元。

不過,法官拒絕接納原告因事件影響而喪失晉升及退休後轉職的機會,法官在判詞中並引述消防處發給原告的信件,消防處在信中形容原告相比其他同級同事,其表現並非十分突出,其處事作風及與人相處尚須改善,同事的具體意見更指原告間歇出現「自以為是、我行我素」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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