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前年報案時錄音被判罰款 港人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on.cc東網專訊】1名香港居民於2019年入境澳門後,於1間賭場內遺失手提電話,並到澳門司警駐場辦事處報案,惟期間卻把警員詢問筆錄過程錄音,被判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成,判處90天罰金,合共1.8萬澳門元。被告其後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被裁定維持原判。法院提到,即使香港和澳門的法律不同,但根據普通人認知,被告完全意識到並接受自己的行為極有可能違法,符合故意犯罪。

案中被告的上訴理由,包括自己沒被告知不能錄音,且在香港擅自錄音不一定構成犯罪,作為旅客不會清楚各地法律制度等。中級法院的裁決則稱,告知的方式有多種,原審法院特別考慮到司警辦事處內明顯有張貼禁止拍攝或錄音的告示,以及被告掩飾錄音的情況,而認定被告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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