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向警交出身份證 外賣員脫阻差辦公罪

【on.cc東網專訊】外賣速遞員於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脫口罩吸煙,遇查時更因涉嫌拒絕向警長出示身份證而被控。他早前承認違反「口罩令」,但否認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雅茵今天(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涉案警長曾稱案發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和收起電話,但現場片段卻拍不到警長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在辯方盤問下,警長又承認曾用手指擦過被告電話,欲知有何程式在運作,不想被告收回電話。由於警長證供有矛盾,故判被告阻差罪名不成立。至於違反「口罩令」,被告則被判罰款8000元。

21歲被告趙康勝,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號,沒有佩戴口罩及阻礙警長余東昇。審訊時余供稱,當日約傍晚6時半,其同袍在崇光百貨對出行人路發警告,指有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當時被告與1名女子拉低口罩吸煙。余稱自己與同袍上前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提供住址,打算發告票,惟被告不合作及情緒激動,他們遂帶被告到封鎖線內。之後被告繼續大吵大鬧,又一度拿出手機。1名女警長向被告發出阻差辦公的警告,惟被告繼續吵鬧,最終被拘捕及由救護車送院。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的控罪基礎是被告沒有按照余的要求提供身份證及住址,而非針對被告吵鬧之行為;而辯方則爭議余是否有提出要求,以及被告是否知道余的要求。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余及女警長作供,但裁判官就指兩人證供有矛盾之處。黃官指出,余的證供前後矛盾,余曾稱被告是在帶到安全地點後拿出電話,但現場片段則顯示被告在步行途中已拿出電話。此外,余稱被告拿出電話後,他阻止被告及要求被告收回;但在辯方盤問下,余承認曾用左拇指掃過被告電話,指想了解有甚麼程式在運作,並承認自己當時不想被告收回電話。

裁判官續指,余稱執勤時保持克制,向被告作出要求時,有可能聲線較輕;但在辯方盤問下,余就改稱當時用正常聲線,女警長則稱余的聲線大。余又稱自己3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但現場片段並沒有錄到。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出現矛盾,又指即使余在現場作出了要求,亦無法排除當時現場嘈吵,被告聽不到要求的可能性。另外,被告自辯時指稱余當時搶他電話,黃官指被告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無法排除被告將警員的指示及警告,理解為交出電話。而雖然片段拍攝到被告態度不禮貌,但在余捉住被告電話前,被告大致合作及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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