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屯門爛角咀非法捕魚 兩內地漁民被判監四星期

兩名在爛角咀附近水域內進行非法捕魚的內地漁民被判監禁四個星期。資料圖片
兩名在爛角咀附近水域內進行非法捕魚的內地漁民被判監禁四個星期。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漁護署今日(12日)公布,兩名早前在屯門爛角咀附近水域內進行非法捕魚的內地漁民被法庭定罪,被判監禁四個星期。

案情指漁護署人員3月25日中午12時左右,在上述水域發現一艘內地漁船懷疑非法捕魚,遂截停有關船隻進行調查,其後人員在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絞籠器及蛇籠)及漁獲。

該兩名內地漁民遂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條例》)(第171章),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四個星期,捕魚工具則充公。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非本地漁船(不論其所使用何種漁具)均不可在本港水域內捕魚。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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