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潛泳池更衣室盜竊男子獲撤銷定罪 官斥「警員查案證據哪會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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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前年6月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便裝巡邏,發現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手持剪鉗,剪開泳池男更衣室內一個儲物櫃的掛鎖,遂將男子拘捕。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盜竊罪成立及判囚20個月,男子不服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今頒布書面裁決批准上訴,撤銷定罪。法官指調查警員拘捕被告後,竟以表面證據足夠為由,不欲到被告座駕取證。法官直言警員答覆脫離現實、不合情理:「警方查案,證據哪會嫌多!」 事發於前年6月17日晚上,便衣警員發現上訴人王伯豪在案發現場剪鎖,隨即表露身份,上訴人卻指剪鉗不是他的。雖然鎖被剪斷,但儲物櫃內空無一物。至於旁邊另一儲物櫃的掛鎖上有花痕,政府化驗師認為坑紋是由上訴人剪鉗造成的。 辯方在審訊中質疑,案發當晚現場最少有4名警員在場,其中一名便衣男子更與上訴人一同處身更衣室長達10分鐘,甚至在警員到場後指示清潔工人阻擋更衣室門口,但出庭作供的警員卻聲稱看不見該名男子。 原訟庭暫委法官林嘉欣認為,證據毫不含糊地指出,辯方所稱的該名男子確是警員,但出庭作供的警員卻指他看不見同袍的存在,「似乎對某些事情有所隱瞞」;林官亦不明原審裁判官為何認為該名男子可能是公園保安或職員。 林官續指,案發時並非使用儲物櫃的高峰期,鎖上涉案儲物櫃的人為何鎖上空櫃,值得思量。另外,警員拘捕上訴人後帶他到其私家車取回身分證,卻無搜查車輛。警員作供指,由於表面證據足夠,深入調查交刑事偵緝同事處理。林官批評:「即使是剛畢業警校的警員,也明白本港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警方查案,證據哪會嫌多!」 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若認為自稱警員的男子陷害他,何不立即離開現場或報警。林官認為裁判官的看法強人所難,因上訴人根本無機會離開或自行報警。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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