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瞞與他人聯名擁1700萬元物業 公屋申請人判監緩刑

【on.cc東網專訊】房屋署發言人今日(23日)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申報表時隱瞞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估值約為1700多萬港元的物業,涉嫌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經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後,昨日(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該名公屋申請人分別在2015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及在2017年於水泉澳邨辦事處填寫入伙聲明書時,均申報沒有物業及相關資產淨值。惟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由2000年8月起,已經與他人聯權共同擁有一個位於紅磡海逸豪園的住宅物業,而該單位當時的估值約為1700多萬港元。

以被告持有三分之一的業權計算,扣除未償還按揭貸款,被告所佔的房產淨值約為400多萬港元,已超逾2015/2016年度及2016/2017年度的公屋單身長者申請人總資產淨值限額的47.2萬港元及48.4萬港元,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連同本個案,本月內已經有5名公屋申請人或公屋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被房屋署檢控而被判處監禁及緩刑。

根據《房屋條例》,若申請人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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