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示威現場藏噴漆白電油 2男受審後脫罪

【on.cc東網專訊】前年12月有市民在尖沙咀發起反修例集會,期間2名男子被指身攜噴漆、白電油等,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他們否認控罪後受審,今(8日)在九龍城法院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出涉案警員的供詞混亂,加上考慮涉案物品是日常容易購買之物,故法庭無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則指被告管有涉案工具必然是用作犯案。

2名被告依次是23歲裝修工林志威及24歲大學生黃博昕。林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黃則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2罐白電油及一個打火機。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共傳召4名警員作供,惟他們的證供有混亂之處。如負責拘捕首被告的兩名警員,他們均供稱沒有看見首被告佩戴手套,但是首被告在警署內拍照時卻是戴上手套。此外,警員原先稱首被告自行跑去,後來再改口說警方舉藍旗推進時,首被告才開始逃跑,可見警員的證供在關鍵情節上出現混亂,使其供詞顯得不穩妥。

裁判官又指,警員指次被告身穿紅衣矚目,才在群眾中注視他,惟其衣着明顯與當時的示威者不同。雖然裁判官不接納兩名被告的自辯,並認為案發時兩名被告佩戴口罩、眼罩及防毒面具等物品,明顯是企圖隱藏身份。然而警員在關鍵情節上的證供出現混亂,使法庭無法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故裁定兩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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