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種票 11人判囚6星期至1年

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種票案,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5名理事會成員提供利益,誘使9名親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14人分別被控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串謀詐騙、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等罪。14人當中,7人承認控罪,4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餘下3人則獲不繼續檢控。11名罪成被告今早於灣仔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6星期至1年。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會務總監李為民,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共判監1年;副秘書長楊耀鴻,法官接納他被上司影響,串謀詐騙罪被判刑8個月;秘書潘秀芳串謀詐騙罪判監7個月;總幹事雷亞福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判監7個月,另外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判囚2個月,同期執行。同案當中,雷亞福胞妹雷偉芳判監3個月12日,雷亞福兒子雷敬賢判囚3個月。 至於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罪成的3名學生,分別判監6星期至3個;髮型屋助理吳嘉浩判囚8星期,陳琪南判監2個月24日。 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4人,被控於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合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千元,作為其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