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鐳射筆照射警員 無業男被控藏武及襲警准保釋

被告區得福。 資料圖片
被告區得福。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27歲無業男去年8月13日涉在機場用鐳射筆照射警長及警員的眼睛,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今在沙田法院續審。被告供稱自己「貪玩走去照下架巴士」,控方強調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傷害警員,並引用案例指聲音上的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辯方則指光束非如控方所指「掃射」警員,而被告的鐳射筆亦沒有「長開」。香淑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續保。

控方結案陳詞時提及控罪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物品屬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亦引用案例,指聲音上的干擾(吹口哨)亦足以構成毆打罪。

辯方結案陳詞時引用片段指出多個關注點。首先,被告的鐳射筆其實是在「閃動」而非「長開」狀態,質疑控方證人的可靠性,亦指當時另有其他光線照射向警員所在的貨車車頭,不能肯定射中警員的光束必定由被告發出。

辯方亦指出,被告手持鐳射筆照射的方向乃是跟隨著巴士的行駛路徑,強調他「絕對無追住差人」,警員曾指遭鐳射光束「掃射」,惟片段見不到有光束在警員的臉部位置停留,光束的移動軌跡顯得續續,亦屬「好高好闊」的波浪形,不符合警員「掃射」的形容。

27歲被告區得福被控兩項襲警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控於去年 8 月 13 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 3712 及警員 9085,以及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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