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員藏鐳射筆被判囚 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

測量員藏鐳射筆被判囚 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

一名33歲地政總署測量員,前年反修例運動示威期間,被搜出藏有鐳射筆,他早前被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被告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 上訴人前年10月反對《禁蒙面法》的示威期間,在牛頭角被發現管有鐳射筆。

法官陳慶偉表示,涉案鐳射筆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亦不大,連同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上訴人當日不用上班,而綜觀當日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法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上訴人管有的各項物品用以應付警員追捕及反抗,鐳射筆並非用作正當用途,結論並非不合邏輯,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故此駁回有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