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芝麻開門」 倡創新板吸阿里等

港交所昨公布「建議設立新板及檢討創業板」諮詢詳情。左起: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 David Graham、行政總裁李小加、戰略策劃及項目管理主管霍炳光。

【星島日報報道】港交所昨天發出諮詢文件,建議設立創新板,並容許在創新板上市的公司採納「同股不同權」制度,即是公司創辦人可以用少數股權控制整家公司。當年阿里巴巴無法來港上市,便是受制於同股同權原則,市場人士普遍認為,港交所推出創新板,是想容納同股不同權制度,吸引阿里巴巴等在美國掛牌的中資科網巨擘回流,讓香港可以在急速發展的內地科網行業分一杯羹。 除推出創新板之外,港交所亦建議檢討創業板運作,並提高創業板以至主板的上市門檻。 根據港交所的建議,創新板將分為兩個板塊,創新初板主要針對一些沒有盈利記錄的創科公司,讓創業者在業務發展初期便可以向專業投資者籌集資金;至於創新主板的上市門檻,與主板並沒有分別,主要想爭取一些大型科網公司來港掛牌,而一般散戶亦可以投資。 不少科網公司在成立初期資金短缺,創辦人只可透過出讓股權來籌集資金,最明顯的例子,是二○一四年在美國上市的阿里巴巴。雖然港交所當時已想拉攏阿里來港上市,但證監會對同股同權「企硬」,而阿里創辦人馬雲又擔心上市後失去公司控制權,最終阿里選擇在容許非同權的美國上市。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昨天表示,推出上市架構改革,是希望吸引現時在美國上市的中資新經濟公司,可以來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他亦期望美國科技企業來港作第二上市。本港在文化、法律及社會結構方面有優勢,可以為這些公司提供理想的融資渠道。 他續稱,創新板是為新經濟企業而設,港交所稍後會推出一連串指引,界定甚麼企業屬於新經濟類別,如有爭議,以上市委員會的決定為準,但會有上訴渠道。原則上,新經濟公司是指那些依靠技術、創新業務模式來作為發展推動力的企業,而不是依靠累積資本來帶動增長。他預計創新板最快在明年早段落實。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認為,港交所在昨天的諮詢文件當中,並沒有提及在創新主板容許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之下,如何保障小投資者的利益。他說美國雖有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但當地有集體訴訟制度,律師收費也較有彈性,小投資者較容易控告上市公司違規行為,而在香港卻困難得多。雖然如此,如果以金融從業員的身分來說,新建議可以帶動市場發展,因此會「含淚支持」。 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林鴻恩認為,單是設立創新主板,與主板分隔,不足保障小投資者利益。他說在同股同權制度下,香港以往亦不乏大股東欺壓小股東的事例,如果容許同股不同權,又沒其他規則制衡,小股東更加沒有保障。他說假若市場反對聲音大,在諮詢完結之後,當局或會加入一些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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