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刊SPAC諮詢文件 建議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

<匯港通訊> 港交所(00388)公告,就於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刊發諮詢文件,歡迎具備豐富經驗及良好聲譽的 SPAC 發起人,為尋求優質 SPAC 併購目標而提出 SPAC 上市申請;市場諮詢為期45日,至10月31日為止。

港交所指,SPAC 是一種空殼公司,上市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上市後一段預設期限內收購目標公司的業務。諮詢文件建議,SPAC 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 SPAC 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並在首次公開發售的集資規模須至少達10億元。

諮詢文件表示,SPAC 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 SPAC 必須有至少一名 SPAC 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3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完成併購後的繼承公司買賣則沒有限制。

有關 SPAC 併購交易的建議,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同時強制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並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而 SPAC 併購交易須經 SPAC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 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另外,當進行 SPAC 併購交易、SPAC 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 SPAC 併購目標的期限延長時,SPAC 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

另外,港交所建議如果 SPAC 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 SPAC 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 SPAC 併購交易,SPAC 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 SPAC 除牌。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港交所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機制,深信香港引入 SPAC 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她續說,致力維持上市公司的質素及穩定的交投量,保障香港市場的聲譽。因此在今次引入 SPAC 上市機制的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 SPAC 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且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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