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涉合同詐騙罪服刑 涂謹申稱由內地法院審理不合理

一名姓郭的港商在1996年以公司名義,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於香港簽訂抵押貸款協議,但其後未能履行還款協議,招商銀行提出訴訟。 該港商於2007在深圳被捕,2009年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其後獲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現時已服刑10年。 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提到,本港商業罪案調查科曾向內地警方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港商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商業罪案調查科一直沒就案件,刑事調查該港商,亦無拘捕他。 涂謹申認為案件應屬商業糾紛,按本地法律是民事案件,而且涉事公司是香港公司,貸款是內地銀行的香港分行,雙方亦選擇在香港簽訂協議,應以香港法律為依歸,認為此案由內地法院審理並不恰當。 他認為事件嚴重影響一國兩制,以及影響國際投資者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將會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聯辦,以及內地「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要求正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