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男與13歲援交女共浴口交 律政司再上訴

律政司再就案件上訴。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22歲港大男生在2014年於網上結識訛稱17歲的援交女,最終被其父揭發及報警,女方原來年僅13歲,港大生被控非禮罪,惟經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去年就定罪提出覆核失敗,今再在高院上訴指,當時裁判官錯誤地1897年英國上議院案例,即裁定被告「真誠相信」事主事發時已滿16歲而脫罪,律政司認為根據立法的歷史、原意及目的,被告有「絕對法律責任」確認對方年齡。法官聽罷陳詞,押後頒佈判詞。 當時22歲的被告蔡偉麟被指要求13歲女童與他共浴和口交,被控非禮罪,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指,根據「與16歲或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案例,被告無論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足歲或女童同意與否,只要她確實未足法定年齡,被告仍會入罪,而真誠及合理地相信事主的年齡在16歲以上並非抗辯理由,只可作為求情理據。條例針對的對象也因時代發展提升,大大加強保護女童受害。 律政司今提出四個討論理由,包括法律詮釋原則、有關猥褻侵犯罪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立法背景是否連貫理性、法庭詮釋時應該避免荒謬古怪的情況及「絕對法律責任」的解釋能加強立法原意及目的。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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