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兩地律師考試及格並獲證書後 可在大灣區9市工作

香港法律執業人士與澳門執業律師,即日起可通過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在大灣區9個城市從事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為期3年的《試點辦法》,指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擁護國家《憲法》、港澳《基本法》、累計至少5年律師執業經驗,以及職業道德良好,未因不良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等人士,可報名參加考試。 有關人士考試及格後,需經過廣東省律師協會培訓及考核及格,才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執業,在取得執業證書後,可在大灣區內地9個城市工作。 規定又指,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士,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當地的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行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