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質疑實行內地《刑法》損自治

湯家驊坦承,要做到零公安、零《刑法》有很大困難。

【星島日報報道】高鐵「深圳灣」模式高唱入雲,但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強調,在香港實施內地刑法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增減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和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刑法》肯定屬香港自治範圍,此舉是侵犯香港司法管轄權的獨立性及完整性。他續指,內地的法律遠較香港嚴謹,尤其是涉及人身或言論自由的政治罪行,如尋釁滋事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點解我們需要在一個好細的地方度,要確保內地關於這些政治行為的罪行,是可以在香港有效呢?」 湯家驊特別舉例,若社民連梁國雄在深圳、上海等高呼「打倒一國專政」,內地當局可依內地法律拘捕他,但若他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大聲疾呼,「點解要在他未上車,在香港土地上,他嗌打倒一國專政你就要拉他呢?合理性在哪?我睇唔到有個合理性。」但他認為邊防法律,即內地出入境、海關法例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可透過第十八條加入附件三,他指曾跟香港律師會探討有關問題,相信對方也同意。 他指無論是南行或北行,若內地認為相關人等不能過境,毋須引入內地《刑法》亦可處理,「深圳有人落來,他是不應該出境的,咁咪唔好畀他落車囉,或者他落咗車,未過關,你咪捉住他,困他在羈留房,下一班車到時咪原車遣返。如果他在香港上去的,你認為他不應該上去的,就算他過了香港關口,你咪唔好畀他上車囉,或者困他在羈留房間,等警察拉他返去」。倘若發生打鬥、放火、殺人等罪行,則可由香港《刑法》處理。 他又指,過去曾探討由香港執法人員執行內地出入境、海關條例,但始終行不通,原因之一是香港的出入境人員拒絕,他估計他們拒承擔多一份不必要的責任,而內地亦未必願意,「他會不會放心將(出入境)黑名單交畀香港的出入境人員呢?我諗他交咗畀他不夠二十四小時,報紙會登晒出來」。 湯家驊坦承,要做到零公安、零《刑法》有很大困難,他過去多次跟北京或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反映,相信他們均明白港人的憂慮,目前卡住的是面子問題,「北京的官員第一句就是反問:『咁我都畀你(深圳灣),點解你唔畀我?我畀你,你唔畀我,即係你唔畀面我,你蝦我!』」他直言,即使是一向取態較溫和的李飛對此亦感不耐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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