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倘慈善機構明知捐款為犯罪得益仍收取或犯法

稅務局公布修訂後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列明如果任何團體從事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稅局將不再認定其為慈善團體,可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修訂即時生效。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修訂指南不涉政策改動,因為本港一向對慈善團體的定義都非常嚴謹,必須與政治無關,亦意味不會涉及國家安全。他又說,慈善團體受嚴格監管,看不到它們會干犯國安法,指引只是更清晰說明慈善團體豁免稅收安排,在運作上如何界定。 他提到,612人道支援基金又或者部分眾籌平台,原則上無可能成為慈善機構,但由於一次過的眾籌不涉賺取商業利潤,因此在現有稅制下毋須繳稅。被問到一旦基金被指違反國安法,接收其捐款的慈善機構會否犯法,湯家驊指出,如果明知款項屬犯罪得益仍收取,就有機會是干犯洗黑錢罪。 至於為犯國安法的囚犯提供更生服務,湯家驊認為,原則上不應有問題,更生機構亦應一視同仁協助在囚人士。但他指出,如果團體是有組織地推動違反國家安全行為,例如承諾干犯相關罪行的人士,在刑滿後獲得工作機會,則可被視為串謀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