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暴力罪行判監合情合理

【星島日報報道】上訴庭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訂下了新的判刑指引,而終審法院亦表示完全認同,不過強調此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香港法治容許在新的情況下,定出新的「遊戲規則」,但不應追溯至以往的行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終院認同社會愈來愈多抗爭行為,因此暴力罪行應加重刑罰,是「合情、合理、符合法律原則」的新指引。 江樂士:表明不容暴力 上訴庭指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特別是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八大相關情節,包括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畫,計畫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暴力行為維時多久,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即使沒有人財損失,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但上訴庭也指,須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 前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終院已表明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公眾活動,即使是公民抗命,但涉及暴力,便已不能容忍,而就暴力的非法集結案的新判刑指引是更嚴厲。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當超越了暴力的底綫,便再不是行使表達自由或公民抗命,這條界綫在法律上清晰,這便已是犯罪行為,一切表達自由或公民抗命是不能成為抗辯理由,或減刑的理由。 律政司歡迎終院決定 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指三名被告被檢控是基於他們強行進入政府總部前地(前地)而引致十人受傷的行為,並非由於他們的信念。律政司司長早於二○一六年十月,亦即是遠較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之前,已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作出以下的決定: (一)上訴法庭所傳達的信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及 (二)解釋以行使憲法權利或公民抗命之名來為違法行為求情,所給予比重將會很少,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綫。記者 潘琪慧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