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若屬達犯罪目的步驟非一般初選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干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須具備三大元素,包括策劃組織、參與、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達到目的。他說,舉行初選並不構成犯法,但如果屬達至犯罪目的的步驟之一,就並非一般的初選。 他又指,違反《基本法》第73條,並非犯刑事罪行,但如果有人想嚴重干擾議會運作,癱瘓政府就具有刑事責任。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就表示,初選並不涉及武力,質疑警方未能解釋昨日拘捕53人的行動中,是根據甚麼證據和事實,指涉案人士涉及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