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買儲蓄保險 申公屋或惹官非

【星島日報報道】公屋申請者需填報資產,有申請人誤解「投資」一欄包括「儲蓄保險」定義,沒申報已購買人壽及意外保險,苦等四年後,被房署指虛報資料,除被取消申請資格外,更有可能惹上官非。有議員指今年接獲數宗類似求助個案,質疑房署公屋申請表格不清晰,又涉以「旁門左道」試圖減輪候人數。房署反駁,申請須知已說明有儲蓄成分的保險須申報,否認改變審查制度。 今年初,輪候公屋四年的李太及丈夫獲安排與房署職員會面進行資產審核。據房署資料,通過此程序後申請者可進入分配單位階段。不過,在會面時職員發現他們早於一九八八年已購買可取消的人壽及意外保險,即屬儲蓄保險須申報,他們沒申報。有關保險現金價值加上他們的存款等資產總額,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但房署以他們「虛報」為由,取消申請,更警告他們或會被控。 暫住親友家中的李太解釋,○九年她首次索取公屋申請表格,當時表上「投資」一欄並沒有寫明包括保險,由於他們的儲蓄剛高於申請上限沒作申請。直至一二年,李太被診斷患癌,已花費一筆積蓄作醫藥費,亦盼改善居住環境,故再取新申請表,新表「投資」一欄包括「儲蓄保險」,但她以為所購保險只是人壽及意外類別沒申報。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表示,今年至今已接到三、四宗類似個案,「短期內有這麼多同類個案,令我難免懷疑房署這樣做是否因為輪候人數太多,而用一些旁門左道的方式(試圖減少人數)」。她批評申請表格不清晰令市民混淆,「為何不可以讓市民提交申請時就先進行審核,如先提交保單,讓市民有機會補交資料。」 房署指任何保險計畫如有儲蓄或投資成分,即屬資產,必須申報,而申請者若在填表前詳細閱讀「申請須知」,應清楚知悉須申報其保險計畫。如果申請者在輪候期間補充或更改資料,署方會審核其申請是否仍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