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被控僭建不認罪 將爭辯涉案水池非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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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其丈夫潘樂陶,去年被屋宇署證實兩人在屯門海詩別墅的4號及3號獨立屋有僭建物。刑事檢控專員上月發聲明,表示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 ,「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 提出票控 。案件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潘樂陶不認罪,案件押後至3月26日審理,辯方相信一日內完成審訊。

案情指,於2017年4月2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間,有人告發潘樂陶作為屯門海詩別墅3號屋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一個水池構築物。潘樂陶一方將爭辯涉事水池並非「建築工程」,稱對官司「有百分之一百信心」。

被問到會否擔心影響太太鄭若驊,潘樂陶說:「我唔知道太太做乜嘢,太太亦都唔知道我做乜嘢。」有記者追問為何兩夫妻互不相知,他續稱:「你知唔知道,有啲情況,你嘅先生或者你嘅太太,都有事係唔會講,特別係呢啲情況,有乜需要講,我呢個好stright forward的case,我完全覺得可以贏到。」

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右)是潘樂陶(中)的代表律師。何君健攝
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右)是潘樂陶(中)的代表律師。何君健攝

潘樂陶今日一度想經法院停車場進入法庭,惟見到記者後不欲下車,目無表情,他在座駕駛遠後落車,再步行至法院正門,車上另有其律師團隊,包括他的代表大狀麥高義。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是佔中九子案中「佔中三子」的代表律師。

潘樂陶於開庭前沒有發言,與律師團隊一同步入法院。麥高義在庭上表示潘樂陶不認罪,提出審期為一日。麥表示,控方6名證人均來自屋宇署,辯方對其中5名證人沒有質疑,亦同意控方所有呈堂文件、地圖、圖片,惟第六名證人為屋宇署工作、不曾見過水池構築物。辯方將爭議「何謂建築工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潘樂陶亦在庭外表示不答辯。麥高義向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稱:「非常有信心(extremely confident)」可以在一日內完成審訊,提議審訊定於3月26日,控方大律師張文諾沒有反對。

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工程 (building works)包括任何種類的建築物建造工程、地盤平整工程、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基礎工程、修葺、拆卸、改動、加建,以及各類建築作業,此外,亦包括排水工程。

潘樂陶太太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她未有因大宅內的僭建物被檢控。資料圖片
潘樂陶太太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她未有因大宅內的僭建物被檢控。資料圖片

署理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6日審理,潘樂陶退庭後主動向記者稱,涉案水池是組合式,「幾個防板組合埋,然後上面有塑膠袋擺落去,裝住啲水」、「第二,呢個池係擺在花園入面,無任何結構的影響,無石基、無打螺絲、乜嘢都無。第三,個池同屋企唔係痴埋。所以我自己嘅意見,呢個池唔係一個建築物,係一個水池的設施。我認為建築署對我的指控完全不正確。」被問到有沒有信心脫罪,他說:「百分之一百信心」。

翻查資料,屋宇署去年1月實地巡視後向傳媒證實,鄭若驊及潘樂陶的兩間獨立屋,合共有9處僭建,其中潘樂陶持有的3號屋有5處僭建,包括一間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的兩個玻璃簷篷、一個50平方米、高3.5米的地庫、花園裏一個約5 x 2.5 x 1米的水池構築物。眾新聞今天再向律政司查詢,為何只就水池作檢控,以及就其餘4處的僭建物不作檢控的原因。律政司發言人回覆:「由於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作出評論。」另外,律政司也未有解釋,為何潘樂陶與其女兒潘穎欣同是業主,但只控告潘樂陶。

潘樂陶僭建,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情況,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另外,《明報》今日報道潘樂陶的公司未經公開招標取得水務署工程合約,潘對此相關的問題一概不回應。記者多番質疑程序欠妥當,潘稱:「你再問多一百次,我都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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