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每月300元報酬借出戶口洗黑錢60億 63歲內地婦囚6年8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署理總督察沈灝旻(中)交代案情。(張開裕攝)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署理總督察沈灝旻(中)交代案情。(張開裕攝)

六旬內地退休婦人為了數千港元報酬,於2011年至2012年間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將帳戶借給他人,清洗犯罪得益近60億港元。她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今早(26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6年8個月。警方透露,今次是香港歷來涉及金額第三大的洗黑錢案件。

庭上透露,63歲被告張靜在內地擁有高中教育程度,她於2006年退休,依靠退休金維生,退休前曾任職銷售員。

案情指,2011年2月被告來港在中國銀行(香港)以「意順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戶口,開戶授權書顯示,意順是進出口貿易公司,被告是意順唯一董事,亦是涉案戶口唯一簽署人。不過商業登記紀錄顯示,意順為一間從事電子零件買賣的私人公司,與開戶授權書所顯示不符,意順亦於2012年10月結業。

警方調查發現,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間,涉案戶口的交易活躍,出現多項與洗黑錢活動模式相符的特徵,包括成交總額龐大,存款入帳總額約為59.7億港元,逾98%存款經轉帳存入,以及存款入帳後直接有大量提款等等。被告或意順多年來均沒有報稅。

2018年9月被告再次來港時被捕,警誡下她聲稱自小認識的內地朋友陳惠玲叫她幫忙,為一個朋友在香港開立銀行戶口,對方承諾每個戶口每月給她人民幣300元作為報酬。被告表示,她來港後在旺角會合一名男子,對方自稱是陳惠玲的朋友,又帶她到銀行開戶,對方稱會用戶口做兌換生意,完成開戶手續後,她便把存摺、密碼及櫃員機卡等全部交給對方,她與該男子只見面一次,她收了對方報酬5至6個月。

但被告及後改變說法,稱之後她再與該男子見面,對方拿大量文件給她簽署,又承諾給她2000港元報酬。被告指,該男子其後向她表示公司出了事,之後便不再給她報酬。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過往在港無案底,無證據顯示她是案中主腦或核心人物,又或她知道背後牽涉甚麼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她並非操作涉案戶口的人,亦無證據顯示案件涉及跨境洗黑錢活動。因此根據案例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 遂判她監禁6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