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開班仍收學費 勞處前高官上訴:有人想砌我生豬肉

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反對重審。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退休後開辦語言中心,他被指明知中心勢因欠租未必可以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仍收取兩名學生家長共8900港元學費,被法庭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監14日緩刑12個月。周東山今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主動指,原審法官未有處理《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兩條條例第13(I)條及26條有關免責辯護的規定,案件或需要重審,但控方及周東山均反對重審,法官押後裁決。 周東山指案件已纏繞兩年多,自己年事已高,「我無多幾年命」,現時72歲的他反對重審,若再重審便「投降」,「我做過高官,關心民間疾苦,想將研究益下一代」。周認為「有人想砌我生豬肉」,他稱自己出資1900萬經營中心,案發時有人願意注資,故不是面臨結業仍收家長錢,為此提出上訴。 控方反對重審,因原審時已列出條例相關的元素,原審法官理應可藉審視證據決定上訴人有否付出行動以維持中心繼續經營,做足防範措施。控方認為周東山在中心結業的高風險下仍收錢,等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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