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不投票擬違法 鄭若驊指包括公眾可觀察行徑

政府建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包括訂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鄭若驊表示,進行活動的人不論是否身處公眾地方,都可符合進行公開活動這一點,分別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向公眾作任何形式的通訊,例如說話、播放影片,以及電郵等其他經紀錄的材料。 鄭若驊說,第二種情況是公眾可觀察到的行徑或動作,假如有人身在自己的居所,但在窗外掛很大的條文煽惑他人不投票,這就屬公眾可觀察到的情況,行徑或動作亦包括姿勢、手勢、穿戴或展示的衣服、標誌、旗幟等。而第三種情況是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以電子形式亦符合。 另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當局建議規管有關行為,並不是因為對投票情況沒有信心。他說,社會上有人企圖作出有關行為,嘗試破壞選舉或令選舉的公信力下降,而按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特區要採取措施規管操縱及破壞選舉的行為,因此當局有現時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