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主任攜工具參與堵路罪成 官指被告辯解有違常理

【on.cc東網專訊】前年11月11日港島區有反修例示威,一名物業主任參與堵路被拘捕,並被搜出剪刀、𠝹刀及索帶,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被告不認罪後受審,今(25日)在沙田法院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崔美霞指出警員的證供可靠,他們看見被告將消防欄杆搬到馬路才拘捕。雖然被告辯稱涉案工具是供上班所用,惟法庭認為說法有違常理。案件押後至3月11日判刑,等待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懲。

控罪指,22歲被告黎進軒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一帶留下消防專用欄等物品,並管有剪刀、𠝹刀及七條膠索帶。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指出被告的十字韌帶有舊患,無法作出奔跑時急轉及跳躍的行為,不可能與警員追遂,故警員真正追捕的疑犯是另有其人,被告誤遭拘捕。惟警員描述疑犯逃跑的過程,亦反映疑犯沒有做出急轉及跳躍的動作,加上追捕時間約1分鐘,而警員一直注視被告,故肯定疑犯的身份是被告。法庭又拒絕被告所指,涉案工具是上班用的文具,表示被告可以將工具放在公司,而非每天攜帶在身,況且當日被告毋須上班。最終法庭裁定被告的兩罪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畢業於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的學士課程,曾獲最佳學生殊榮,並以一級榮譽畢業,他致力投身物業管理工作,相信定罪已影響其職業生涯。辯方又指,被告為人孝順、積極工作,其家人及僱主都替被告寫求情信,遂冀法庭能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拒絕,表示刑責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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