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一旦辭職 邊個批 邊個頂上 下任做幾耐?

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消息人士引述,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近月因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紛爭,曾多次向中央政府呈辭但被拒。特首呈辭不一定獲批,但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行政長官如有下列其中一項情況則必須辭職:

( 一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香港回歸後,第一任特首董建華,在第二屆任期內的2005年3月,以健康為由辭任行政長官。當時董建華向中央政府呈辭之後,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國務院全體會議,批准董建華辭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務。

辭職以外,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一旦特首辭職,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而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由於董建華在任內辭職,《基本法》無列明繼任人的任期,應為上任後起計的5年,還是完成餘下任期。最後要由人大釋法,訂明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