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就是犯法 何來「政治逼害」

【星島日報報道】多個團體昨午發動遊行,口號是「反對政治逼害,聲援入獄抗爭者」,又把被判囚人士稱為「政治犯」。這些激昂的口號,在政治運動陷於低潮之際,確有重振激情之效,但理性地看,把法庭裁決說成是「政治逼害」,在邏輯上有謬誤,也不符事實,對此須客觀分析,不能讓「歪論」變「正論」。 香港有穩固的法治基礎,司法制度健全,「守法」是深植人心的核心價值,犯法就是犯法,不會因背景、意念和信仰不同而有差別。基於此,任何人做了違法的事,不論他有何政治目的和理想,如果法庭判其有罪,便要受到制裁。「雙學三子」等因參與暴力衝擊與非法集結,法庭判他們入獄,就是基於以上原則。法官只考慮被告有沒有違法,依此作出裁判,當中看不到有任何「政治逼害」的成分。 假如法官因同情被告的訴求,支持其政治立場,歪離法理判其較輕刑罰,那才真正叫做「政治裁決」。若然如此,抗爭者就會反過來讚揚法官伸張正義。 明「屈」上訴庭 損害極大 對於上訴庭今次判三子入獄有沒有政治考慮,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作出權威判斷,在聯合聲明中清楚指出,無任何迹象顯示,上訴庭的判決是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因素,若說法庭是受政治影響,不但不合理,也有損香港司法及社會整體利益。我們有理由相信,兩個組織都曾對判詞作過仔細研究,才從專業角度下這結論。 有外國傳媒與政治人物評論今次判決是政治打壓,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看不過眼,厲言反駁,例如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接受電視台訪問時便直斥其非,說外國傳媒覺得「判決唔啱聽」,就指法庭政治取態染紅,作出政治裁決,實在可笑。 其實外國這些帶着有色眼鏡的言論已非首次,過往當香港有「抗爭者」被捕或判囚,都被他們視為政治壓迫,根本無視香港法庭判決的法律理據及其獨立性。事實上,英美等國也經常有激進示威者被捕,例如英國二○一一年因人權事件爆發騷亂,就有以千計參與者判入獄,但他們從沒有說過這些人是「良心犯」或「政治犯」。 自稱「政治犯」 製造新光環 反對法庭判決的人士還有一個邏輯,就是認定當權者「秋後算帳」,欲進一步限制言論與示威自由,令香港變成專制社會。這種「威脅自由」論,同樣是危言聳聽。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便說得很清楚,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參加者絕不能以自由之名罔顧法律,否則公共秩序就不能維護,社會便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換言之,只要遵守法律,言論與示威自由都不會受到限制。 上訴庭今次判決的最大意義,就是確定爭取政治訴求必須守法,不容任何人舉起政治旗幟為所欲為,若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依此原則,這些受懲罰的人是「犯法者」,他們自稱「政治犯」,只不過是自我製造的另一個光環而已。 社論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