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基本法》不能凌駕憲法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出席論壇時表示,除了《基本法》修改或取代的部分外,國家憲法全部內容均適用於香港。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出席《基本法》論壇時表示,除了《基本法》修改或取代的部分外,國家憲法的全部內容均適用於香港,而人大決定亦是法律一部分。他指出,《基本法》不取代憲法,更沒有凌駕於憲法,而是對憲法的補充和修改,若有人覺得憲法及《基本法》是分開,是對「一國兩制」的誤解和曲解。王振民強調,任何人試圖切割憲法和香港特區的關係,都是自欺欺人,是政治不誠實的表現。 《紫荊》雜誌昨日舉行「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研討會」,王振民以「香港新憲制帶來的變化」為題行演講。他指出,回歸前英國沒有為香港制定憲法,回歸後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憲法亦同時對香港產生效果,「先有憲法,後有《基本法》,故憲法不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自然對香港產生效力。」 《基本法》十八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王振民昨日表示,「《基本法》沒有修改、沒有取代的地方,憲法自動適用於香港」,但未有舉例說明。他指《基本法》不取代憲法,更沒有凌駕於憲法,而是對憲法的補充和修改,「把《基本法》孤立於憲法,甚至把《基本法》打造成獨立於國家憲法的香港憲法,都是對『一國兩制』的誤解和扭曲。」王振民指,香港絕無可能擁有自己的憲法或獨立的憲制秩序,並以廣東話說「一國兩制就係咁」,否則就會變成「兩國兩制」。 他提到,人大在香港回歸前後作出了三十三個決定、回歸後共六次釋法,當中的人大決定包括決定特首產生辦法、最近的「一地兩檢」決定等,雖然沒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對香港有憲制約束力。他強調「沒有一個決定是多餘的」,人大釋法和決定均是在符合國家既定方針、不違法《基本法》第十一條的情況下而做,不是愈多或愈少愈好,而是按照香港社會的需要採取行動。 王振民強調,中央非常尊重香港的普通法及司法獨立,「但是我們要明白,國家處理香港問題時,不是按照香港的本地法律辦事。如果在香港要求國家按照香港法律辦事,那澳門說,你也得按照澳門法律辦事,那全國就亂套了。」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回應指,王振民顯然不了解普通法,指《基本法》有效運作及港人權利獲保障,「不讓上面(內地)那一制無端伸過來」,才是令「一國兩制」有效運行的方法,批評王的說法對「一國兩制」欠尊重。 中聯辦副主任陳冬出席同一活動時提到,「港獨分子」現時已經是千夫所指,難以立足,重申只有堅持一國之本,兩制之利,香港才會走在對的道路上。他又指,法院依法取消了六位議員的資格,以及旺角騷亂案的被告被依法懲處,是正義得到伸張的表現,重申港府未來需完善《基本法》機制,履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責任。 同場的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表示,香港不止是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只提這兩點是忽略及架空國家對香港的管治權,準確說法應為「中央管治」和「中央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互相結合。他又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三者屬一個整體,是中國基層和區域性的權力機構,有責任共同維護「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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