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11人罪成 官指被告鼓勵他人成為暴動一分子

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一帶發生連串衝突事件,警方當晚拘捕213人,其中11人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他們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求情,本月31日判刑,期間全部人還押。 暫委法官香淑嫻裁決時表示,當日警方發射了逾200枚催淚彈及逾200發橡膠子彈,路面亦有路障和火堆,偶爾更發生爆炸,情況十分危險。在長達50分鐘的對峙中,警方多次要求示威者離開,但他們不為所動。若他們並非參與者,必然會選擇盡快離開,以免被誤會,即使是誤闖暴動區域的人,亦應有足夠時間掉頭。 法官指出,部分被告的寓所與案發地點距離遠,包括天水圍、荔枝角及元朗,事發時附近一帶商舖已關門,無商業活動,他們無必要逗留。全部被告知悉身處暴動現場而選擇留下與警方對峙,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鼓勵他人成為暴動一分子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官認為,各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衣著及配戴防毒裝備,與2019年6月起以來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吻合,毋庸置疑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分,明顯有備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