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民航處須切實執行滑翔傘相關法例 建議為業界訂實名登記制度

Photo by Anthony WALLACE /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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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今日發表民航處規管滑翔傘活動的「主動調查報告」,提出 8 項建議。公署指,民航處在 2019 年訂立收費滑翔傘服務許可證制度之後,在 2020 年底才批出首張許可證,預期業界和公眾對相關制度認識不多,認為民航處有必要加強宣傳工作和提升公眾對制度內容認知。另外,公署又指民航處作為監管航空安全的機構,須加強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又建議為業界訂實名登記制度。公署指,民航處在調查過程中有所配合,回應正面,處方表示會就建議跟進。

報告指出,如涉及滑翔傘的航空意外或者嚴重事故,調查工作會由運輸及房屋局轄下的民航意外調查機構負責,至於其他的滑翔傘意外或事故,民航處就會交給香港滑翔傘協會進行調查,至於涉嫌違法的個案就會交跟警務處跟進。報告提到協會屬於民間組織,亦以不批判的態度找出意外原因並且預防意外再次發生,不會研究相關意外人士有否違法。公署認為,如果民航處能更主動參與調查及加強與警方合作,相信可提高執法成效。

公署建議,如果日後再發生滑翔傘意外及事故,民航處可考慮向協會作正式授權或委聘,並提供具體指引說明調查目的和應查事項,以便民航處和警務處進一步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執法調查。另外,公署建議在轉介有關違規滑翔傘活動或服務的投訴個案予警務處跟進前,應先從民航安全專業的角度整理及分析個案資 料提供予警方參考。

現時滑翔傘活動毋須任何登記

報告指出,本港滑翔傘活動大約在 1990 年代出現,但本港一直無專屬法例規管滑翔傘活動,而民航處在 2018 年才檢討本港滑翔傘活動的規管事宜,認為處方在 2018 年前都無積極檢視和調節規管工作,也未切實執行與滑翔傘相關的法例。報告又說,現時在本港進行滑翔傘活動都不需要向當局或任何機構登記,也不需要做飛行前規劃或飛行後紀錄,民航處無從得知飛行員身份,因此更無從就涉嫌違法行為向有關人士採取進一步跟進或執法。

公署建議研究透過立法或制訂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實名登記,並就此與香港的滑翔傘組織及相關持份者,商討制訂一套適合本地滑翔傘業界的實名登記制度。公署又建議,研究透過立法或行政措施,要求飛行員將飛行器具註冊,並且在器具或個人裝備的當眼處顯示相關註冊編號。公署並建議,考慮為本地滑翔傘組織訂立認可制度,並研究以立法或行政措施讓組織更有系統地管理滑翔傘活動。

公署又建議,民航處在 2019 年訂立滑翔傘服務許可證之後,應該考慮增撥資源加強許可證的制度執管工作,包括派員到滑翔傘活動熱點作巡查和查核許可證,亦要加強許可證制度宣傳,和提升公眾對許可證制度的認知。公署亦建議,研究延長獲批續期許可證有效期至多於 6 個月,鼓勵更多滑翔傘活動從業員和提供者申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