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否認雷射筆射警車 車上警員稱被射中眼不適

【on.cc東網專訊】去年9月1日晚有示威者不滿港鐵前一日停駛將軍澳線,包圍調景嶺站長室理論。當晚一名26歲男子被指在調景嶺站外用雷射筆照射入警車,射中車上警員的臉和眼睛,被票控管有工具適合及有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名。該男子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8日)在觀塘法院開審。

26歲被告李遠發,被控於去年9月2日凌晨1時48分,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警員石家豪供稱,9月1日接近午夜他跟6名同袍乘警車到調景嶺站附近候命。翌日凌晨1時07分,他在車上觀察到一名身材肥胖的男子,拿雷射筆照射警車,他的臉及眼睛被綠色光束射中2至3秒,因而感到「唔舒服、刺眼」。他及同事在之後的18分鐘內一共被照射5次,他要迴避光線,執勤受阻。

石續指,當他們將警車駛近時,示威者紛紛散開逃走,被告則往知專設計學院方向逃跑。他之後成功截停被告,並在其褲袋搜出雷射筆及口罩。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石承認在追截被告期間,其視線曾離開被告約30秒,但因被告短褲後方印有白色英文字,故他肯定被告就是照射雷射光的人。

但辯方質疑,石就本案先後錄取了3份口供,但每個版本均與他的庭上供詞不同。他在第一份口供中無提及他的眼睛、同事被射中,到後才於補錄口供雖提及,懷疑他是在專家報告出爐後,受案件主管指示進行補錄。

石否認其事,亦否認辯方所指是虛構供詞,「作古仔」誣告被告。對於辯方指他若被射中眼睛,為何會在被射多4次時才採取拘捕行動,而且事後更沒有求醫,石就解釋當晚首要任務是要守衞調景嶺站,沒上級指示不能擅自採取拘捕行動,而且當晚聚集的人數眾多,如果他們離開崗位,調景嶺站就有機會失守。

辯方則指出,被告當晚確曾使用過雷射筆一次,但照射之目標並非警車,而當時有傳媒報道指警員作出拘捕時會毆打黑衫人,被告是擔心會被打才會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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