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雜物拋出馬路承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判社會服務令

一名廚師去年12月初,將塑膠圍欄及閃燈等雜物拋出青衣馬路,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表示,雖然案發在清晨,路面車輛較少,但有關行為仍會影響公眾秩序及市民,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案中無財物損壞、人命傷亡,所以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案發當日清晨,有人發現有雜物堵塞馬路,於是報警。警員抵達現場,發現身穿黑色外套的32歲男被告陳志明,以塑膠圍欄堵路,並將一個黃色道路安全閃燈拋至路面,警員隨後將他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