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裁定侮辱國旗及縱火等罪成立 判囚4年7個月

報稱任職太陽能板技工的24歲男子前年9月,拆下東涌游泳池外的國旗,之後點燃泳池對面的水馬路障,經審訊後被裁定侮辱國旗及縱火等4項罪名全部成立,於區域法院共被判囚4年7個月,另外須要向建築公司賠償880元,作為涉及水馬的損失。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就企圖縱火及縱火兩罪,企圖與實際犯案沒有分別,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計劃犯案,但本港人煙稠密,他的行為有機會造成難以估計的後果。至於刑毀及侮辱國旗罪,法庭考慮被告是否與他人夥同犯案、犯案時間的長度等因素。 法官斥責被告侮辱國旗的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被告在案中擔當主要角色,如非有其協助,其他示威者未必可將國旗取下來,加上當時有超過50人圍觀,或會情緒激動作更激烈行為,最終沒有發生屬於幸運。 對於辯方曾表示被告初犯,本性善良,希望透過進修改過自身,案發時或許只是受精神狀況影響。法官表示,患有過度活躍症並非求情理由,被告案發時已22歲。考慮到被告的4項控罪性質及犯案時間不完全相同,不能混為一談,因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4年7個月。 案情指,被告黃卓禮於前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閉路電視鏡頭;在東涌游泳池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國旗;在泳池對面焚燒橫額及雜物以及於東涌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干犯刑事毀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共4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