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踢波傷眼向流浪索償 球會代表:無知家長作故仔拖人落水

李輝立(左)認為,整件事只是無知家長於事發後不依正常程序處理事件。圖右為原告李東諺母親萬月玲。

【星島日報報道】八歲男童於2013年參加足球活動時遭踢傷右眼,其母親代表入稟向相關教練及流浪足球會索償12萬。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 任職小學體育老師助教的次被告謝志明稱,自己並非流浪職員,事前亦不認識原告男童。他當日帶受羅邀請的數名學生到場,曾踢了一會兒足球,但並非球證,只會如其他在場家長般提示入波或出界。而事發時他在場邊看顧其學生,沒有看到事發經過。他表示因不認識原告男童,故從未指導男童應注意安全。 而球會代表李輝立作供指,整件事只是無知家長於事發後不依正常程序處理事件,沒有親身視察場地,又沒有查問場地是否有買保險,反而是編故事「拖咗好多人落水」,浪費時間及納稅人的金錢,表示場地若有保險,家長應可獲得賠償。他又希望法官還他清白,指因本案失去贊助商,更致「成個球會送畀贊助商」,嘆多年球會歷史會終結。 案件原告為受傷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代表,控告香港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流浪足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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