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倡可規定目標處所作票站用途 不遵從可被罰款一萬

立法會繼續審議完善選舉制度的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繼續審議完善選舉制度的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當局建議加入新條款,總選舉事務主任可以規定任何目標處所用作投票站或點票站,任何人如果無遵從規定,可被罰款一萬元。

有議員認為罰則太輕,建議將有關規定列為發牌條件;亦有議員批評有學校及社福團體不借出地方是缺乏社會責任,應公開有關機構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