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稱國泰未必能取回港龍航權 將考慮良性競爭等因素

當局指,國泰港龍停運後,需向政府交回航權,而國泰並非一定能夠取回有關航權。(港台圖片)

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劉家麒,在立法會一個討論國泰裁員及往後發展的委員會上說,國泰港龍停運後,需要向政府交回航權,而國泰航空並非一定能夠取回有關航權,集團需要提出申請,當局會按指引審批。

劉家麒表示,當局在審批時會綜合考慮,包括批出有關航權是否可促進良性競爭、對本港航空樞紐地位是否有利,以及各項發展因素等。

公民黨議員楊岳橋促勞工處回應,國泰要求僱員在7日內決定是否簽署新合約,否則解僱,有關時限是否合理。他又質疑勞工處在事件中袖手旁觀,是否其他企業日後都可用相同手法對待僱員。

勞工處副處長李寶儀表示,處方在國泰事件中就勞資雙方提供調停,但不會公開評論個別個案。至於簽約時間是否充足,她說按指引,時間長短按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要提供7至14日時間,但她強調僱主向僱員提出是更改合約條件,並非解僱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