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稱每宗虐兒個案情況不同 難以規定舉報時限
政府提出《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指明社工、教師等成為「強制舉報者」,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嚴重傷害或面對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必須舉報。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未有列明舉報的時限,指每宗個案都有不同情況,難以規定在發現個案後幾多分鐘、或幾多日內要舉報。但強調如發現有小朋友已滿成身傷痕,又合理地相信並非因為發生意外而受傷,就「一刻都不能等」。 被問到將來會否考慮將補習教師等都納入「強制舉報者」,發言人表示,條例主要規管專業人士,因為他們較容易識別兒童是否受虐,亦可為他們提供培訓等,但若「全民皆報」,例如大廈保安員等都必須舉報,社會將難以負荷,資源會被攤分到很薄。 早前在諮詢文件中提及的三級制,即第一級必須向警方或社署舉報的個案,第二級和第三級則屬於鼓勵舉報或轉介個案,將會刊登在供指定舉報者參考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