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擬修例 工廈作住宅刑事化

【星島日報報道】針對近年有愈來愈多工廈改作非法住用,當局正式「出招」取締。發展局最新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向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使用工廈作非法住宅用途的工廈擁有人,以及協助或教唆擁有人進行有關行為的任何人士,包括代理人,施加刑事制裁,以提高阻嚇性;修例亦會賦予屋宇署人員調查權力,包括申請法庭手令以進入工廈處所。 擬增條文保障純住戶 發展局及屋宇署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向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在工廈處所作非法住宅用途的工廈處所擁有人、租客、承租人、負責人等,以及任何協助教唆擁有人等容許他人使用工廈作住宅用途的人士,施加刑事制裁,杜絕工廈作非法住用途。倘若如有關罪行由法人團體所犯,當局建議法人團體的董事、經理及相關管理人員,及有關合夥人,如經證明在其同意或縱容下犯下有關罪行等,亦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不過,鑑於純粹在工廈居住而不擁有工廈處所的住戶多屬弱勢社群,當局同時建議新增刑事罪行條文,明文規定豁免起訴在工廈單位居住而沒有分租單位作住用用途的住戶,以保障真正無辜者,不會無意間受刑事制裁。 根據現行制度,只要法定命令接收人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他們就毋須再為其工廈處所作非法住用用途負上法律責任;因此當局認為在非法用途被揭發前,目前法例並不足以令擁有人停止租出其工廈處所作非法住用用途,並在過程中賺取利益,故認為有需要新增特定條文,提高阻嚇力。 賦予屋署調查權力 此外,為了加強執法力度,新修訂亦包括賦予屋宇署人員調查權力,以及賦予屋宇署人員在合理地相信工廈被用作非法住用用途的情況下,申請法庭手令以進入有關工廈處所。當局亦建議屋宇署人員在申請手令以進入處所前,毋須重複到訪有關處所,亦毋須向有關處所送達擬申請法庭手令的通知。法庭仍會召開聆訊以處理手令申請,但當局建議可以單方面形式進行有關聆訊,即擁有人等及處所住戶將不會出席有關聆訊。 當局表示,會繼續擬訂立法條訂建議的細節,計畫於今年年底左右提交修訂條例草案。測量師學會建築政策小組主席何鉅業表示,當局的最新建議或令部分工廈業主憂慮,部分改裝行為會令他們誤墮法網,由於所觸犯的將是刑事罪行,當局在草擬法例細節時有需要更加詳細列明各類違規事項。他認為,當局的修例原意是針對 房,但料近年從工廈改裝而成一些迷你單位亦會受新例規管,但究竟接手的業主是否需要付上相同刑責,卻存有灰色地帶,有待當局進一步釐清。記者 歐志軍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