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申上訴終院證明書遭駁回 官認同原審裁判官事實裁斷

社工劉家棟。 資料圖片
社工劉家棟。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反修例運動中首名罪成判囚的註冊社工劉家棟,涉在前年示威衝突中擋在警方防線前,手持社工證要求警方給予時間讓人群散去。劉家棟去年6月被判阻差辦公罪成,判監1年。劉定罪上訴被駁回,但刑罰上訴得直,監禁刑期由1年減至8個月。劉上周五到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但遭駁回,黃崇厚法官今頒布書面理由指,他在處理本案時毋須考慮其他如非法集結罪等不相干罪行的量刑原則或指引,亦認同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故認為本案沒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黃官在書面理由中指出,代表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例如:控罪指劉阻礙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需否考慮其他在場警員有否被劉阻礙?如需考慮,需考慮多大程度?有什麼非蓄意、有合法辯解、不屬犯法的行為不會被視為阻差辦公?而該等行為如何及何時會被視為故意阻撓警員?疑犯的動機有多大程度與鑑定其行為相關?在考慮非法集結期間的阻差辦公罪行的合適判刑時,法庭需多大程度考慮如非法集結罪等不相干罪行的量刑原則?

黃官認為上述問題是試圖把事實裁斷塑造成法律問題,法庭在考慮控罪時需考慮全案所有情況,亦考慮了控罪中的警員是在警方防線正當執行職務的其中一名警員。黃官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被告行為是否蓄意、其行為的阻撓程度、劉是否真誠相信警員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劉有否任何合法辯解,黃官又指他在處理劉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時,沒有考慮到其他不相干罪行的量刑原則或指引,最終認為上述所有問題均沒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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